(2016)鲁0783民初3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寿光市圣城街道杨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孙玉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圣城街道杨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孙玉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83民初3900号 原告寿光市圣城街道杨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孙文青,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迎洁,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玉焕,男,住寿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圣城街道杨家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孙玉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寿光市圣城街道杨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寿光市圣城街道杨家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光市圣城街道杨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文远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桂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