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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行审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与蔡正荣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蔡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1行审475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35号。法定代表人XX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蔡正荣,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北街道山双南路**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罚个(2010)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作出温土资罚个(2010)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城北街道南山村地方非法占用41.04㎡的土地;2、拆除被执行人在上述地方非法占用41.04㎡的土地上建造的一间四层房屋和其他设施。该决定已送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自动履行。2016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决定。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强制执行上述处罚决定,并提供上述处罚决定确定的强制执行标的当前情况。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温土资罚个[2010]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温岭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灵飞审判员  王达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峰书记员  杨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