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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民终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通化修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化修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建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松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民终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修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法定代表人:修涞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爱民,通化修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市建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住所:吉林省柳河县。法定代表人:王东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王俊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艳萍,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抚松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吉林省抚松县。法定代表人:董德录,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广新,抚松县国土资源局职员。委托代理人:马光泉,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通化修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通化市建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4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抚松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928元,退还上诉人通化修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30464元、上诉人通化市建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464元。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代理审判员  郭惠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