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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8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大方与被执行人陈明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大方,陈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8执89号申请执行人吴大方。被执行人陈明良。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大方与被执行人陈明良合同纠纷一案,富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富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陈明良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大方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明良支付6434元工钱,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金融部门、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明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对其所居住过的富宁县里达镇中坝村委会、中坝村委会里地小组村民核实情况,均证实陈明良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大方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吴大方反馈执行的情况后,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陈明良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宁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8执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员  黄绍合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