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龙法龙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与邓泉古、骆庚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邓泉古,骆庚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龙法龙民初字第1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住所地:龙川县。负责人林XX,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少伟,男。委托代理人王文安,男。被告邓泉古,男,汉族,农民,住龙川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74。被告骆庚招(系被告邓泉古妻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5167。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诉被告邓泉古、骆庚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后于2014年10月22日中止诉讼。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 伦审 判 员 邓秋仁人民陪审员 张惠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