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执2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凤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凤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5执2645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凤丽申请执行人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凤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皇民二初字第052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凤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凤丽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241元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刘 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冰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