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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终2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姚国江、杨书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国江,杨晓东,杨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2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国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婷,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书生。上诉人姚国江因与被上诉人杨晓东、杨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国江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姚国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国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姚国江负担(已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月娥代理审判员  王 纯代理审判员  朱 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嵇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