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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1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任启萍与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启萍,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启萍,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任启萍与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3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金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