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余新民与郑斌、黄爱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新民,郑斌,黄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717号申请执行人余新民,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泾县人,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王标,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斌,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黄爱平,女,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余新民与被执行人郑斌、黄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斌、黄爱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余新民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郑斌、黄爱平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郑斌、黄爱平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管理部门无产权登记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多次寻找过被执行人均未果。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连国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