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单县四君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程广轩、张瑞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四君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程广轩,张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632号申请人:单县四君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址:单县经济开发区四君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辉,单县四君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程广轩,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张瑞霞,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民初18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广轩、张瑞霞于2014年5月6日将其所有的位于单县胜利路路北大名城43#A-06(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单房权证北城字第××号)、39#A-03(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单房权证北城字第××号)、43#A-04(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单房权证北城字第××号)三套房产抵押给单县四君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单县四君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6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程广轩、张瑞霞所有的位于单县胜利路路北大名城43#A-06(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单房权证北城字第××号)、39#A-03(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单房权证北城字第××号)、43#A-04(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单房权证北城字第××号)三套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国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