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2055号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传斌,男,1959年6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蒲圻北街42号。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