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特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望仙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望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观民特字第00025号申请人:李望仙,女,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申请人李望仙申请宣告吴乐生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望仙诉称,申请人李望仙与被申请人吴乐生系夫妻关系,吴乐生于2004年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并在辖区派出所报案,至今下落不明。故向法院申请宣告吴乐生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吴乐生,男,194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菱湖南路北一巷,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李望仙丈夫。吴乐生于2004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2015年9月15日,申请人李望仙申请宣告吴乐生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吴乐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吴乐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吴乐生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李望仙要求宣告吴乐生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乐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周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江苏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