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6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苏潭强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6执138号被执行人:苏潭强,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惠东县。被执行人苏潭强因犯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海南一中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该判决第二项判定:被告人苏潭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对被执行人苏潭强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一案。因被执行人苏潭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潭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海刚审判员 包允贤审判员 何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鹂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卖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审核:王海刚 撰稿:王海刚 校对:张鹂 印刷: 林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9日(共印15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