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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恢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与郑州市商城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张天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郑州市商城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张天增,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古荥村。法定代表人王旭辉,职务:主任被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商城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济区古荥镇古荥村。法定代表人张天增,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天增,男,汉族,1955年2月4日,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健,男,汉族,1983年6月7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郑州市商城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张天增、张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惠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市商城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张天增、张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商城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张天增、张健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市商城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张天增、张健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财产由于土地性质的问题不能拍卖变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惠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霄鹏审 判 员  穆 牧代理审判员  袁艳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文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