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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纯金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纯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85刑初126号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纯金,男,1985年4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穆棱市。2016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本案被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穆检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纯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华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纯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纯金酒后驾驶无号牌大阳牌二轮摩托车,沿穆棱市八面通镇东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农拥街路口处,遇张某某驾驶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对向驶至左转弯,两车相撞,造成王纯金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毒化检验鉴定,王纯金血液乙醇含量为253.4mg/100ml。经穆棱市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王纯金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王纯金被穆棱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现张某某对王纯金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纯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肇事车辆照片,书证被告人王纯金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及说明、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穆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体痕迹检验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案发时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纯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纯金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纯金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意见成立。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纯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连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芦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