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4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亚朵国际业主委员会与重庆市万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亚朵国际业主委员会,重庆市万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4568号原告:重庆市江北区亚朵国际业主委员会,地址江北区观音桥东环路38号。负责人:何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美鹄,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文祥,男,汉族,1976年1月3日生,住四川省高县。被告:重庆市万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0号19-5号。法定代表人:赵帝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倩,女,198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公司员工。原告重庆市江北区亚朵国际业主委员会(下称亚朵业委会)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建安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亚朵业委会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理。亚朵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第一、依法对原告所属物业的公共场所进行维修、安装、更换和养护。具体为:外墙壁开裂,外墙漆不均匀,部分窗户渗水;大楼屋顶女儿墙开裂���30楼过道业主漏水;花台严重漏水,导致车库大面积渗水,墙体开裂,发动机房漏水;化粪池有两个窨井盖下沉,发动机未贴地砖;停车房入口处地面漆脱落无法清洗;发动机排水管漏水;8楼主排污管漏水,负3楼插座线路全部短路;1-7楼电表分表与总表不符,每层需安装总电表;21楼、17楼、9楼、14楼电表和26楼、22楼、30楼水表无法运转;二次供水高区水泵已坏;1-7楼道无监控,1、2号电梯无监控,3、4号电梯监控无反应,负1楼3个监控无反应;1楼消防通道需挖排水沟;绿化无养护。第二、监控室空调未移交维修卡和发票,压缩机坏无法维修,要求移交维修卡和发票。事实和理由:被告是江北区亚朵国际大楼的开发商,原告系该小区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被告于2014年7月24日移交大楼给业委会筹备组,该小区没有物管企业,实际是业主委员会在实施管理和收费,大���的公共设施在管理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被告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均承认了对商品房的维修义务和公共设施的完善,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要求维修,但没有得到解决。现原告接受业主委托,诉至法院维权。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对江北区亚朵国际大楼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安装、更换和养护,涉及的是该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原告陈述该小区业主有50人,产权人数89户(存在一户购多套房屋的情况)。原告到庭提交了23户业主授权原告起诉的委托书,其中同意委托原告针对被告“遗留及整改问题”起诉的业主签名仅有16户,另7户业主有签字但无具体委托事项。无具体委托事项的7户业主不能作为“同意”授权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人数。故本案原告的起诉,没有经该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授权其提起诉讼,不具备适格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本院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江北区亚朵国际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潇予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亚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