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郝晓东与李景光、高明亮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晓东,李景光,高明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14号原告:郝晓东,男,汉族,1977年5月27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达生,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景光,男,汉族,1981年1月4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亮,男,汉族,1986年5月26日生。原告郝晓东诉被告李景光、高明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郝晓东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郝晓东负担。审 判 长 邓 峰代理审判员 李 会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