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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0103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关于马殿斌与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殿斌,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1**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马殿斌,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华,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碑民初字第046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华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南侧38号房产(房产证号:1175106011-18-1-1-21404-4)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丽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