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5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光志与张铭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5执227号移送部门: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李光志,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李光志与张铭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已将该案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惠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