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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朱宜勇与湖州南浔宏鑫置业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宜勇,湖州南浔宏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825号申请执行人:朱宜勇,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宏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浔镇浔南村年丰路39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宜勇与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宏鑫置业有限公司纠纷的(2016)浙0503执182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宏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资产早已处置完毕,资产变现款项因涉及在建工程的工程款而暂未发放。除此之外,该企业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825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