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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财保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恩施泓元典当有限公司与方贤辉、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恩施泓元典当有限公司,方贤辉,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涂静,王修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财保44号之一申请人恩施泓元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风雨桥头。法定代表人颜玉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斌,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方贤辉,男,生于1981年9月21日,住恩施市。被申请人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方仙娥,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涂静,女,生于1966年12月24日,住恩施市。被申请人王修林,男,生于1967年3月19日,住恩施市。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鄂2801财保44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请人恩施泓元典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对咸丰县振宇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70万元的保全。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涂静、王修林所有的1-××号房产(产权证号为:恩施市字第××号)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涂静、王修林所有的1-××号房产(产权证号为:恩市私××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