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21民初3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惠军与钱少波、易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惠军,钱少波,易蓉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3330号之一原告:唐惠军。被告:钱少波。被告:易蓉蓉。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成然,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惠军与被告钱少波、易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18日向原告唐惠军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唐惠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惠军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计2575元。审 判 长  刘春华代理审判员  陆晓丽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曹智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