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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24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延兴、朱进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兴,朱进之,山东志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45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朐润健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姚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6848312930。法定代表人:蒋西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海,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延兴。被申请人:朱进之。被申请人:山东志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振兴路万兴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706076840M。法定代表人:汪立志,经理。上列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朐润健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延兴、朱进之、山东志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08日作出(2016)鲁0724民初24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朐润健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09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山东志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且已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志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