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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付东平、张仕云与哈密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东平,张仕云,哈密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201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付东平,男,汉族,1964年1月7日出生,住哈密市。申请执行人:张仕云,女,汉族,1962年8月13日出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哈密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建国北路188号院。法定代表人:邹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字第933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付东平、张仕云与被执行人哈密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履行,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字第9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党会福审判员田仲审判员艾尼瓦·司坎旦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王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