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素兵与姜家鑫、张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素兵,姜家鑫,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765号申请人何素兵,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执行人姜家鑫,男,198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执行人张飞,男,1957年9月9日生,汉族,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何素兵与姜家鑫、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姜家鑫、张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何素兵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跃进审 判 员 李 洋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