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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6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王兵年与孙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年,孙飞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6638号原告:王兵年,男,汉族,1964年4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长安乡万家墩村五社**号,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64********。被告:孙飞虎,男,汉族,1971年5月2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新墩镇柏闸村八社,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兵年与被告孙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兵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王兵年。审判员  袁晓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燕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