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甄永华与成国新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永华,成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甄永华,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成国新,男,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甄永华与成国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成国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 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