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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熊礼荣与文礼明、荆州市大运通出租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礼荣,文礼明,荆州市大运通出租车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83民初1179号原告熊礼荣,男,195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枝江市。委托代理人龙大金,枝江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礼明,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出���车司机,住荆州市沙市区。被告荆州市大运通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锣场镇东方大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30977357-0。代表人张志红,总经理。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太岳南路城市风景9幢19层,组织机构代码06613516-X。代表人刘兴隆,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琦,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礼荣诉被告文礼明、荆州大运通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运通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保荆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维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礼荣的委托代理人龙大金,被告文礼明、长江���保荆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运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礼荣诉称,2016年2月6日9时10分许,被告文礼明驾驶车牌号为鄂D×××××的小型客车,沿沪聂线行驶至1219KM+100M新3**国道新河口桥路段时,与原告熊礼荣驾驶的车牌号为鄂E×××××的普通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致原告熊礼荣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文礼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熊礼荣无责任。由于被告文礼明系被告大运通公司的工作人员,鄂D×××××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大运通公司,且该车在被告长江财保荆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原告熊礼荣请求三被告赔偿损失125311.41元(医疗费40779.81元、误工费21600元、护理费5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营养费4500元、���疾辅助器具费600元、残疾赔偿金43281.6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500元、鉴定费1900元)。被告文礼明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以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持异议。被告文礼明系被告大运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并签有劳动合同,被告文礼明在从事劳动工作中致原告熊礼荣受伤,责任应由被告大运通公司承担;被告文礼明驾驶的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大运通公司,被告大运通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熊礼明的损失应由被告长江财保荆州公司在保险责任内赔偿。另事故发生后,被告文礼明已为原告熊礼荣垫付医疗费10000元,请求被告长江财保荆州公司在履行保险责任时一并返还。被告荆州大运通公司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被告长江财保荆州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以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持异议。被告长江财保荆州公司愿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但不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和诉讼费。原告熊礼荣的非医保用药要予以扣减(即医疗费用扣减20%)。同时原告熊礼荣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偏高,请求法庭核实后依法裁判。另事故发生后,被告长江财保荆州公司已支付原告熊礼荣医疗费10000元,请求法庭在裁判时一并抵扣。经审理查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以及事故责任如原告熊礼荣所述,被告文礼明、长江财保荆州公司认可,且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原告熊礼荣被送往枝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入院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头部外伤,颞骨骨折,头皮裂伤。伤愈出院医嘱:全休三月,加强营养,右小腿石膏外固定4-6周,适当功能锻炼,定期拍片复查,一月一次,骨折愈合前禁右下肢负重站��行走,不适随诊……。2016年6月22日,枝江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熊礼荣的伤情作出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日为18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90天;出院后需后续治疗费12500元左右。同时查明,被告文礼明系被告荆州大运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签有《驾驶员劳动合同》。被告文礼明驾驶的鄂D×××××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大运通公司。被告大运通公司为该车在被告长江财保荆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50万元、包含不计免赔)。另查明,原告熊礼荣为失地农民,原在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村二组的房屋土地已全部被征,现居住生活于枝江市董市镇高峡新村社区居会。事故发生后,被告文礼明和被告长江财保荆州公司各支付原告熊礼荣医疗费用10000元。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熊礼荣的出院记录、病情证明书、医疗费收据、用药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摩托车修理发票,枝江市董市镇高峡新村社区居委会的证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单,原告熊礼荣收取被告文礼明、长江财保荆州公司垫付医疗费的收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集中在原告熊礼荣损失认定和责任承担上,现分析认定如下:㈠原告熊礼荣的损失认定。1、医疗费28279.81元。被告长江财保荆州公司主张应扣减20%的非医保用药,未能提供证据;且原告熊礼荣为支持其诉求,提供了医疗费发票和用药清单,被告长江财保荆州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申请鉴定,故对被告长江财保荆州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后续治疗费125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50×30)。原告熊礼荣主张按31天计算,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应以实际住院天数为依据。4、营养费2700元(30×90)。原告熊礼荣主张按50元每天计算偏高,本院酌定每天30元为宜。5、护理费5100元(31138÷365×60)。6、误工费。原告熊礼荣已年满64周岁,超过法定务工年龄,享有社保待遇,且未提供因伤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据,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7、残疾辅助器具费600元。按原告熊礼荣的出院医嘱“…右小腿石膏外固定4-6周,适当功能锻炼…”,轮椅、手杖应为必要康复器具,且提供相应购置发票,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8、残疾赔偿金43281.6元(27051×16×10%)。原告熊礼荣为失地农民,现居住生活于城镇,诉请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9、交通费300元。结合原告熊礼荣伤情,本院综合考虑,以住院天数为依据,每天1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原告熊礼荣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请求标准过高,本院综合考虑以2000元为宜。11、财产损失500元。12、司法鉴定费1900元。以上合计98661.41元,其中属交强险赔偿的数额为61781.6元,属商业三者险赔偿的数额为34979.8元,不属保险责任赔偿的数额为1900元。㈡责任承担。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熊礼荣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因本起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伤、财物受损,请求三被告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文礼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原告熊礼荣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文礼明系被告大运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致原告熊礼荣受损,故原告熊礼荣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大运通公司承担。由于被告大运通公司为事故车辆在被告长江财保荆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熊礼荣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长江财保荆州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超过部分由被告大运通公司赔偿。被告文礼明请求将前期垫付的费用由被告长江财保荆州公司在履行保险责任时一并返还,以及被告长江财保荆州公司请求在履行保险责任时将前期垫付的费用一并抵扣,有利减少当事人讼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熊礼荣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受损失98661.41元,由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赔偿96761.41元,被告荆州市大运通出租车有限公司赔偿1900元。扣除被告文礼明垫付的10000元和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已经支付的10000元后,由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熊礼荣79074.41元,返还被告文礼明7687元,被告荆州市大运通出租车有限公司返还被告文礼明2313元(已包含诉讼费413元)。上述款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马店路支行。户名:枝江市人民法院。帐号:57×××91。备注:(2016)鄂0583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赔偿款);二、驳回原告熊礼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被告荆州市大运通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维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