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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聪与河北汇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1809号原告:张聪,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河北汇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号欧韵花园*******室。法定代表人:史燕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聪与被告河北汇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聪负担。审判长  苏文涛审判员  王新英审判员  张 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伟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