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3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吕宝顺、郭小凤等与张雅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宝顺,郭小凤,张雅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3民初3252号原告:吕宝顺,男,1982年8月13日生,满族,住所地: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原告:郭小凤,女,1988年8月8日生,满族,住所地: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张雅静,男,197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滦县。原告吕宝顺、郭小凤与���告张雅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宝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郭小凤、被告张雅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宝顺、郭小凤诉称:二原告为夫妻关系,2014年经人介绍到被告的黄山口砖厂工作,二原告与被告为雇佣关系,从2014年3月开始至2014年12月份,被告一直拖欠原告部分工资,欠吕宝顺10133元、欠郭小凤217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接听原告电话,拒不支付剩余工资,因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拖欠工资12303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张雅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经人介绍原告吕宝顺、郭小凤到被告张雅静的黄山口砖厂工作,自2014年3月开始至2014年12月份,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吕宝顺、郭小凤部分工资。欠吕宝顺10133元,欠郭小凤2170元,被告张雅静承诺2016年4月30日还清。经原告吕宝顺、郭小凤多次催要,被告张雅静至今未给付。以上事实有原告吕宝顺陈述、欠条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雅静欠原告吕宝顺劳动报酬1013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原告吕宝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郭小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对原告郭小凤的起诉,本院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雅静给付原告吕宝顺劳动报酬10133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对原告郭小凤的起诉,本院按撤诉处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雅静负担25,由原告郭小凤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令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