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02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邓兵与谭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兵,谭佐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1711号原告邓兵,男,生于1988年8月3日,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谭佐云,男,生于1976年8月13日,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兵诉被告谭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24元,减半收取2012元,由原告邓兵负担。审 判 长  胡兴国人民陪审员  吴长庆人民陪审员  黄美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丰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