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16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得安与肥东县岱山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葛道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得安,肥东县岱山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葛道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692号之二原告:黄得安,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龙,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肥东县岱山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古城镇古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94256790M。法定代表人:王保宪,该公司经理。被告:葛道琼,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原告黄得安与被告肥东县岱山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葛道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谷从荣代理审判员 徐晨炜人民陪审员 司盛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赵如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