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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民初16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得安与肥东县岱山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葛道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得安,肥东县岱山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葛道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692号之二原告:黄得安,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龙,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肥东县岱山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古城镇古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94256790M。法定代表人:王保宪,该公司经理。被告:葛道琼,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原告黄得安与被告肥东县岱山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葛道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谷从荣代理审判员  徐晨炜人民陪审员  司盛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赵如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