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4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青岛华野绿都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鲁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野绿都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山东鲁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4943号原告:青岛华野绿都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法定代表人:肖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华,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地:辽宁省开原市。被告:山东鲁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张蕾,董事长。原告青岛华野绿都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鲁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华野绿都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春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洪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