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任殿委,杨胜清,丁琪,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殿委,杨胜清,丁琪,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81民初1565号原告:任殿委,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原告:杨胜清,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有,梅河口市湾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琪,女,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住所:通化市东昌区。主要负责人:范毓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金,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职员,住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成,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职员,住梅河口市。原告任殿委、原告杨胜清诉被告丁琪、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殿委、原告杨胜清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有、被告丁琪、被告铁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金、梁永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殿委和杨胜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丁琪和铁通公司连带赔偿任殿委医疗费5334.45元、误工费2354.88元、护理费1240.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9929.41元;2、要求丁琪和铁通公司连带赔偿杨胜清医疗费5451.81元、误工费2354.88元、护理费1240.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10046.77元;3、丁琪与铁通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0日18时左右,丁琪剪断其居住在六楼的铁通公司的户内网线。2016年6月21日6时许,任殿委驾驶吉E*****号两轮摩托车载乘杨胜清,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小区前时被丁琪剪断后垂落的过街网线兜倒,致使二人受伤。二人受伤后在梅河口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0天,诊断为右上肢外伤、腰部外伤、颈部外伤、右滕骨挫伤、右滕半月板损伤等。其中任殿委花医疗费5334.45元,出院后建议休息2周;杨胜清住院治疗10天,花医疗费5451.81元,建议出院后休息2周。该事故经梅河口市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对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但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丁琪承认任殿委和杨胜清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主张其很久没有交网络费用,多次给铁通公司打电话要求撤线,一直没有人给撤线;铁通公司在室内安装的网线位置不合理,导致其自家窗帘拉不上,且在孩子能够拽到的地方;网线是其在室内剪断的,由于天气原因导致网线抽出室外,造成事故与其无关,故不同意赔偿。铁通公司承认任殿委和杨胜清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主张其公司安装的网线都是按照标准安装的,公司对撤线有相关规定,不能通过打电话来处理撤线问题;网线在室内的安装位置是用户选择的,且只有一根网线,不分内线和外线。但毕竟任殿委和杨胜清受伤,其公司同意按次要责任赔偿任殿委和杨胜清的损失。本院认为,铁通公司和丁琪对任殿委和杨胜清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对任殿委和杨胜清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任殿委和杨胜清人身损害的赔偿,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六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予以确定。任殿委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任殿委在梅河口市中心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花医疗费5334.45元,属合理支出,应予赔偿;对任殿委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任殿委住院10天(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7月1日),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000元(100元/天×10天);对任殿委护理费的赔偿,任殿委住院10天,二级护理10天,其护理费为1240.80元(124.08元/天×10天);对任殿委误工费的赔偿,任殿委系农业人口,事故发生后住院10天,医嘱出院休息2周,其误工费应为2354.88元(98.12元/天×24天)。杨胜清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和交通费。杨胜清在梅河口市中心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花医疗费5451.81元,属合理支出,应予赔偿;对杨胜清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杨胜清住院10天(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7月1日),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000元(100元/天×10天);对杨胜清护理费的赔偿,杨胜清住院10天,二级护理10天,其护理费为1240.80元(124.08元/天×10天);对杨胜清误工费的赔偿,杨胜清系农业人口,事故发生后住院10天,医嘱出院休息2周,其误工费应为2354.88元(98.12元/天×24天);对杨胜清交通费的赔偿,因任殿委与杨胜清系夫妻,二人同时因事故受伤住院10天,对二人的交通费本院酌定以100元为宜。综上,任殿委的经济损失为9930.13元(其中医疗费5334.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1240.80元、误工费2354.88元);杨胜清的经济损失为10147.49元(其中医疗费5451.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1240.80元、误工费2354.88元、交通费100元)。本案中网线被剪断后过街垂落至地面,造成在路上正常驾驶摩托车的任殿委被网线兜倒,摩托车倒地致摩托车驾驶员任殿委和摩托车乘员杨胜清受伤,作为网线的管理人铁通公司和使用人丁琪对任殿委和杨胜清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琪作为该段网线的使用人,在长期不使用该网线后未按相关规定申报停用及撤线;在该网线影响其正常生活情况下,私自剪断该网线;在明知其居住在道路旁边,剪断网线后有可能发生网线斜垂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剪断网线后,对所剪网线未采取固定措施;在网线管理人工作时间以外剪断网线,致使网线管理人无法及时巡查发现情况,造成他人因剪断的网线受伤,丁琪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以70%为宜。铁通公司作为该网线的管理人,安装网线时,明知该段网线系自街道一侧过街引入丁琪居住的道路旁边的居民楼六楼,一旦脱落,会形成一侧在高处固定,另一侧过街拖垂至地面的情况,对该段入户网线在进户前未进行相应固定,工作中存在漏洞,造成长期停用用户剪断室内网线后过街拖垂至地面,致行人受伤的后果,铁通公司作为管理人对此次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定以30%为宜。经庭审查明,任殿委的经济损失为9930.13元、杨胜清的经济损失为10147.49元,现任殿委要求赔偿9929.41元、杨胜清要求赔偿10046.77元,属二人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认定任殿委的损失为9929.41元、杨胜清的经济损失为10046.77元。上述损失应由丁琪与铁通公司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丁琪应赔偿任殿委6950.59元(9929.41元×70%)、赔偿杨胜清7032.74元(10046.77元×70%),合计13983.33元;铁通公司应赔偿任殿委2978.82元(9929.41元×30%),赔偿杨胜清3014.03元(10046.77元×30%),合计5992.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丁琪赔偿原告任殿委各项损失6950.59元、赔偿原告杨胜清各项损失7032.74元,合计13983.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二、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赔偿原告任殿委各项损失2978.82元、赔偿原告杨胜清各项损失3014.03元,合计5992.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三、被告丁琪与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被告丁琪负担175元,由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负担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给原告任殿委和原告杨胜清。被告丁琪、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任殿委和原告杨胜清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海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温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