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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武平杭兴银行与王华祥、陈柳、陈建平、熊润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武平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华祥,陈柳,陈建平,熊润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4民初456号原告:福建武平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平杭兴银行),住所地武平县市民中心一号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79770541P。法定代表人:李益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月秀,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华祥,男,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告:陈柳,女,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告:陈建平,男,1956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熊润富,男,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职工,住武平县。原告武平杭兴银行与被告王华祥、陈柳、陈建平、熊润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月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华祥、陈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平、熊润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平杭兴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华祥、陈柳共同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罚息;2、判令陈建平、熊润富对上述债务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王华祥、陈柳、陈建平、熊润富承担本案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000元;4、判令王华祥、陈柳、陈建平、熊润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1027元。诉讼过程中,武平杭兴银行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王华祥、陈柳共同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2、判令陈建平、熊润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王华祥、陈柳、陈建平、熊润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560元、保全费1027元。事实和理由:王华祥、陈柳夫妻于2014年11月向武平杭兴银行申请借款10万元,经武平杭兴银行审查同意,双方于2014年11月4日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武平杭兴银行向王华祥、陈柳夫妻提供借款10万元,月利率为9.95‰,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逾期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4日至2015年11月3日。借款由陈建平、熊润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王华祥、陈柳至今没有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没有归还利息。武平杭兴银行于诉前(2016年2月24日)向武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对陈柳位于武平县平川镇西进工程C地块联发中央公园6A#-A602室房屋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为此,武平杭兴银行交纳了1027元财产保全费,且因本案支付公告费560元。据此,武平杭兴银行起诉请求支持诉求。王华祥、陈柳、陈建平、熊润富未作答辩。武平杭兴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保证借款合同》、《杭兴村镇银行借款借据》、《民事裁定书》等证据,王华祥、陈柳、陈建平、熊润富未予质证。对武平杭兴银行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武平杭兴银行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武平杭兴银行与王华祥、陈柳、陈建平、熊润富之间的《保证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王华祥、陈柳应当清偿武平杭兴银行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武平杭兴银行主张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陈建平、熊润富是本案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对王华祥、陈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王华祥、陈柳追偿。综上所述,武平杭兴银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王华祥、陈柳、陈建平、熊润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华祥、陈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福建武平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陈建平、熊润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王华祥、陈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6元、保全费1027元、公告费560元,由王华祥、陈柳、陈建平、熊润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立音人民陪审员  修荣华人民陪审员  王燕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兰鸾玉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