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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与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文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文龙,芜湖天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8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负责人:杨吉俭,行长。被执行人: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法定代表人:徐磊,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文龙,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芜湖天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法定代表人:陈玉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与张文龙、芜湖天虹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文龙、芜湖天虹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