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开平汇顺科技有限公司与开平市水口镇耀明模具厂,张双群,冯耀荣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汇顺科技有限公司,开平市水口镇耀明模具厂,张双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966号申请执行人:开平汇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法定代表人:陈朝粦。委托代理人:蓝玉如,女,××年××月××日出生,中国香港居民,住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被执行人:开平市水口镇耀明模具厂,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经营者:冯耀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张双群,女,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6420。申请执行人开平汇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平市水口镇耀明模具厂(经营者冯耀荣)、张双群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民事判决,被告开平市水口镇耀明模具厂(经营者冯耀荣)、张双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费81587.35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欠款额81587.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给原告开平汇顺科技有限公司。本案受理费1839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共2759元(原告汇顺公司已交纳),由被告开平市水口镇耀明模具厂(经营者冯耀荣)、张双群负担。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开平市水口镇耀明模具厂(经营者冯耀荣)、张双群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平汇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开平市水口镇耀明模具厂(经营者冯耀荣)、张双群发出执行通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开平市水口镇耀明模具厂(经营者冯耀荣)、张双群逾期没有履行。本院经查明被执行人开平市水口镇耀明模具厂(经营者冯耀荣)名下有机械设备一批,本院已于2015年6月18日以(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25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上述的财产,上述查封的机械设备已在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办理抵押,且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已对被执行人开平市水口镇耀明模具厂(经营者冯耀荣)另案起诉【案号为(2016)粤0783民初1471号】,故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理。另查开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平市水口镇耀明模具厂(经营者冯耀荣)、张双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平市水口镇耀明模具厂(经营者冯耀荣)、张双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9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光辉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