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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忠文与刘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文,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3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忠文,男,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刘强,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忠文与被执行人刘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1377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一、向刘强支付案款24943.12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84元,执行费274元,共8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忠文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划扣被执行人刘强银行存款4180元,余下执行案款20763.12元及案件受理费584元、执行费274元共21621.12元于2016年10月6日由刘云汇到法院账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唐上立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石露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