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46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虞爱华,虞益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虞爱华,虞益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46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南路379号金穗大厦27楼,组织机构代码:834484320。法定代表人:陶永平。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娄桥工业园园三路,组织机构代码:73322045-7。法定代表人:虞爱华。被执行人:虞爱华,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虞益新,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虞爱华、虞益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91946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46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