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1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1民初656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原、被告婚生女儿李某甲、儿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负;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各承担30000元;4.请求个人人身自由,办理个人正常手续;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其与被告于1989年3月6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婚后于1994年12月7日生育长女李某丙,1998年4月28日生育次女李某甲,2003年5月20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婚后,从1995年开始,被告经常酗酒殴打原告,且对原告不忠诚。孩子出生后,被告不尽抚养义务,原告为抚养孩子开了烧鸡店,向他人借款60000元,被告应承担30000元。由于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与对原告的不忠诚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庭审时,原告变更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孩子李某丙、李某甲均已成年,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李某乙未成年,现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负;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放弃由被告分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李某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朱某某提交的证据有:1.朱某某与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五份;3.民事判决书一份;4.证明一份。本院由于李某某缺席无法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述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属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书证。本院依法调查的证据有:2016年5月30日对李某丁、李某戊的调查笔录各一份,经庭审质证,朱某某只对其与李某某的结婚时间提出异议,对证人的其他陈述均无异议,本院对朱某某提交的证据及证人与朱某某陈述一致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朱某某与证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认定朱某某与李某某于1989年3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形成事实婚姻。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是:证人李某丁在本院调查时陈述朱某某与李某某的结婚时间是1987年,而朱某某陈述其与李某某的结婚时间是1989年3月6日。根据证人李某丁的年龄与朱某某的陈述推断,朱某某的陈述更符合逻辑,应认定朱某某与李某某的结婚时间是1989年3月6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朱某某与李某某于1989年3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结婚证,双方形成事实婚姻。婚后于1994年12月7日生育长女李某丙,1998年4月28日生育次女李某甲,2003年5月20日生育儿子李某乙,现都随朱某某一起生活。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于2014年3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朱某某曾于201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某离婚,法院于2015年8月7日判决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判决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再也未一起共同生活。本院认为:朱某某与李某某于1989年3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虽未办理结婚证,但应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婚姻,其婚姻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现朱某某提出与李某某离婚,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有事实依据。根据庭审查明,双方在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后,都未能珍惜已建立起的婚姻家庭,于2014年3月开始至今分居生活。综上所述,朱某某与李某某分居已达两年以上,且在法院判决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后,双方没有和好,应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朱某某提出与李某某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孩子李某丙、李某甲均已成年,李某乙现随朱某某一起生活,由朱某某抚养李某乙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朱某某请求个人人身自由,办理个人正常手续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朱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孩子李某乙由朱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负。驳回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润华审 判 员 祁武勤人民陪审员 蒲瑞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新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