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安保强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安保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489号罪犯安保强,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贵州省思南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4月6日作出(2006)肇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保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保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安保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10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安保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安保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2月获得记功;2016年2月获得表扬。已缴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安保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已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是严重暴力犯,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保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