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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初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初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民初2042号原告:马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孤家子镇。被告:初某甲,男,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马某与被告初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同居生活,1997年10月1日生一女孩初某乙,现已就读于通化师范学院大学一年级,我与被告2009年6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证,被告在2012年年底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再就没回来,我也联系不上被告,长期的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初某甲经公告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马某与初某甲经人介绍于1996年同居生活,1997年10月1日生一女孩初某乙,现就读于通化师范学院大学一年级,马某与初某甲于2009年6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证。2012年初某甲无理由离家出走,经马某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没有财产及债权债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张玉平、张文凡证明各一份(附有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本院认为,本案是马某与初某甲因感情不和,初某甲离家出走而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马某与初某甲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虽然育有一女,但没有建立起真诚的夫妻感情,初某甲于2012年置夫妻情、父女情于不顾,擅自离家出走,没有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应尽的家庭义务,现在双方分居已超过二年,导致马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初某甲离婚,其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马某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马某与被告初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海鑫人民陪审员  郑小媛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英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