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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61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伍七金与邓兴旺,马虾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七金,邓兴旺,马虾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6188号之二原告伍七金,女,汉族,1973年5月26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宁化县。委托代理人龙德波,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兴旺,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马虾春,女,汉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七金于2016年9月3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七金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36元,由原告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7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沁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