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61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伍七金与邓兴旺,马虾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七金,邓兴旺,马虾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6188号之二原告伍七金,女,汉族,1973年5月26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宁化县。委托代理人龙德波,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兴旺,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马虾春,女,汉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七金于2016年9月3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七金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36元,由原告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7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沁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