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孙传庆与孙守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庆,孙守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4民初1481号原告:孙传庆,男,汉族,1941年11月27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卢万义,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光伟,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守付,男,汉族,1962年1月3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传庆与被告孙守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传庆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未体现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传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孙传庆承担。审 判 长 柳学生人民陪审员 张福江人民陪审员 包 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邹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