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11执01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佐润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佐润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01181-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78308276-9。法定代表人:伍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倩,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超,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合肥佐润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56号百花大厦A幢1606室。法定代表人:张学忠,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佐润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关于广告合同纠纷执行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法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传银审判员  仇雪霞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 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