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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3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岳阳市永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永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3民初586号原告岳阳市永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一工区。法定代表人谭志雄,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航,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濮阳南乐县城昌州路07号。法定代表人栗文祥,总经理。原告岳阳市永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岳阳市永德混凝土有限���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永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岳阳市永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景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姜丹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