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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11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忠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利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11刑初5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忠利,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中技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因犯抢劫犯罪于2002年12月30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8年1月2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6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公安局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塔检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忠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忠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6日至2016年3月7日,被告人吴忠利在其位于邵阳市园林处家属区1栋3单元501室的家中容留欧阳某某吸食海洛因5次。2016年3月6日,吴忠利又在其家中容留谢某某吸食海洛因。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1.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吴忠利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欧阳某某、谢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忠利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仍多次为其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忠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忠利2015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1月30日因病被提前释放。2016年2月6日左右,吴忠利让欧阳某某到其位于邵阳市大祥区沙井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宝庆中路281号3单元501号(即邵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家属区)的家中照顾身体。欧阳某某在吴忠利的家中给其做饭,照顾其身体,直到2016年3月7日。为感谢欧阳某某的照顾,在此期间,吴忠利在其家中给欧阳某某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五次容留欧阳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2016年3月6日23时许,吴忠利又在其家中容留谢某某吸食了少量海洛因。当晚,谢某某睡在吴忠利的家中。2016年3月7日12时许,吴忠利、欧阳某某、谢某某等三人在吴忠利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查处。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谢某某从2004年开始吸食毒品,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和劳动教养,多年前曾和吴忠利一起吸食过毒品。2016年3月6日晚,谢某某独自一人到吴忠利位于邵阳市园林处的家中,谢某某在卧室的书桌上看到一个红色塑料袋中有少量海洛因,征得吴忠利同意后,谢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一些海洛因。吸食完后,谢某某和吴忠利睡在一张床上,直到第二天被抓获。2、证人欧阳某某的证言证明吴忠利被解除强制戒毒不久,因腿脚有病需要人照顾。2016年2月6日起,欧阳某某住进吴忠利位于邵阳市园林处家属区1栋3单元501室的家中,负责照顾吴忠利。2016年2月10日左右,吴忠利在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为感谢欧阳某某的照顾,吴忠利送给欧阳某某一些海洛因,并让其在隔壁房间吸食。从2016年2月10日左右到2016年3月5日,吴忠利共在其家中容留欧阳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5次。3、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明吴忠利在2009年至2015年因吸毒多次被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行政拘留。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2002年12月30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吴忠利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8年1月25日减刑释放。5、户籍资料证明吴忠利的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信息。6、被告人吴忠利的供述证明的事实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上述证据依法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忠利因病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不久,又在其家中容留两人多次吸食毒品,提供了毒品和吸毒工具,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吴忠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忠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邓建国审 判 员  毛建中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戴鹳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