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刑更字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字661号罪犯刘朝,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乾县,汉族,现在陕西宝鸡监狱服刑。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扶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0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以罪犯刘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朝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2个。本院认为,罪犯刘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并系主犯,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宪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