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7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叶晓芳诉被告章仕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晓芳,章仕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7民初1445号原告叶晓芳,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职工,住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印刷厂汽车站宿舍,身份证号码3623291968********。被告章仕高,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余干县洪家嘴乡东红村委会长港洲小组*号,身份证号码3623291978********。原告叶晓芳诉被告章仕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旺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晓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仕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晓芳诉称,2014年7月27日,被告章仕高向我借款壹拾万元,后经多次催收,被告均拒不归还。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章仕高归还借款壹拾万元,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章仕高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被告章仕高向原告叶晓芳借款100,000元整,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载明:“借条,今借到叶晓芳人民币拾万元正,借款人:章仕高,2014.7.27”。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上述借款,被告均推诿拒绝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章仕高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叶晓芳,充分说明双方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借原告款本金100,000元应予偿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仕高于判决生效30日内归还向原告叶晓芳借的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章仕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旺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江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