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民初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包玉霞、包小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包玉霞,包小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1225号原告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岷县。法定代表人郭峰,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勇,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玉霞,女,1981年3月22日生,住岷县。被告包小霞,女,1972年9月6日生,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包玉霞、包小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经庭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112元由原告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欣 微信公众号“”